菏泽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的供热分项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