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