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