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关停气象探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设备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