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和结论的、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气象信息的、传播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