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执行响应流程的:
(三)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未按照规定处置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四)未按照要求汇交气象探测和气象灾情相关资料的;
(五)发生气象灾害事故隐瞒、谎报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