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