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对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设施,申请规划核实。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