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