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