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逾期未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