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一条有效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城乡规划修改方案编制后,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天际线控制规划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