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乡规划修改方案编制后,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天际线控制规划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