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对城乡规划的修改意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