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条有效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对城乡规划的修改意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