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天际线控制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城市、镇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天际线控制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