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指导建筑设计、协调城市景观,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