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第九条有效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益林进行建档、公布,并设立公益林标示牌。公益林标示牌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管护责任人等内容。禁止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示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