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第八条有效公益林建设规模经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应当载明四至范围及附图、权益归属、保护措施、资金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