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副市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依法个别任命、补选,也可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补选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