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