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第五十七条有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且提供有关的材料。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