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第五十六条有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