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