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第五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