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免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职务的决定,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