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或代表小组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报告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需要向代表说明的,向代表进行说明。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