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或代表小组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报告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需要向代表说明的,向代表进行说明。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