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