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讨论召开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一)常务委员会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会议议程草案;
(二)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准备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稿;
(四)在代表大会会议有选举议程时,讨论选举的准备工作;
(五)提出或准备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六)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