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应当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意见,以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