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代表按照县(区)组成代表团,驻本市的部队代表编入所在县(区)代表团。

各代表团应当做好市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的报到工作。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的临时召集人主持。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