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