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