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五条有效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敬老机构、学校、幼儿园;(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有关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烟花爆竹标志。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