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敬老机构、学校、幼儿园;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有关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烟花爆竹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