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禁止在临汾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东外环-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临夏线)、北至公路北环-108国道,含上述四条道路。

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