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煤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