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第八条有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燃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举报渠道,对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