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