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第六条有效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煤污染防治义务,共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