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煤炭、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