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自辖区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