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自辖区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