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阻碍燃煤污染防治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