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