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在禁煤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煤炭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煤设施和燃煤,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