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在禁煤区外的其它禁燃区内,单位和经营户燃用燃煤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煤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