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禁煤区内禁止燃用煤炭燃料;禁煤区外的其它禁燃区内,禁止单位和经营户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居民生活、采暖和集中供热单位确需燃煤的,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燃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煤炭燃料。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