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