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配套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推进以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建设,并在资金上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