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优先热源和供热管网工程建设,并在资金上予以保障。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集中供热采暖。禁止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