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民用优质煤采购、储存、供应机制,设立优质煤配送中心,保障居民生活采暖优质煤供应。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