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和密闭防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