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及在用燃煤发电项目和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应当达到相应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钢铁、焦化企业和燃煤锅炉应当达到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其他燃煤使用单位应当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