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